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会范围内的具有公益特色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州级自主开展的项目、与企业、理事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会综合业务科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除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外,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登记注册有效的社团组织、本会理事单位、捐赠户或有一定客户资源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各类公益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和定向募集项目两种形式: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州红十字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第八条 州红十字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州红十字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州红十字会签署项目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项目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州红十字会批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项目应使用带有州红十字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州红十字会同意,不得以州红十字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
项目名称仅限于对外宣传、募款与项目执行中使用,规范冠以全称“黔南州红十字会XX项目”,品牌LOGO标识需符合红十字相关标准及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复杂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子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须经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会综合业务科就项目设立无法与财务、法律负责人达成一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将相关事项提交州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十五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公益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七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保密。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指定项目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四章 项目款物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州红十字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根据捐赠协议划拨的管理费用由州红十字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因故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与审批人联系,征求其意见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州红十字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大病救助等一次性拨款的项目,需提供求助申请表、医疗票据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拨款流程。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应通过州红十字会账户进行网银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资助款、慰问金、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受助人、志愿者、专家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并保留收款人的身份证号、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科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综合业务科应会同财务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助经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会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