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救灾救困物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各类物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单位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并明确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单位所有人员需配合、支持物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无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 日常办公物品的采购、救灾救困物资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中低易耗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日常办公大额物品、救灾救困物资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科室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后,向会班子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并交由专门采购人员负责采购。若采购物资金额低于10000元,由会领导班子审签同意后进行采购,若采购物资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采购。采购完成后,由两个科室负责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建立使用台账。
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资,会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救灾救助、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办公室物资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会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一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资,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资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产品质变等不可抗因素致使物资损毁不能使用的,低于10000元的,由会领导班子审签后,依规进行销毁处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依规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