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贵州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三条 黔南州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救助工作的需求,对困难人群实施人道救助。
第四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原则;
3.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有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
第七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灾害信息必须及时精确、真实可靠。
第八条 红十字会在开展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九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1.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2.社会捐赠的款物;
3.会员缴纳的会费;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应急人道救助
第十条 应急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常住本州的居民(有本州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应急人道救助:
1.因重病、大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应急人道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核定。
第十三条 应急人道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应急救助资金状况,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为便于统计叙述,根据实际救助额度,可以对应三个档次,其中:1档救助标准为每人次救助3000元及以上,2档救助标准为每人次救助2000-3000元(含2000元),3档救助标准为每人次救助2000元以下,最低救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次500元。
第十四条 应急人道救助以州、县(市)红十字会为主,特殊困难的需两级救助的报州红十字会,按照逐级申请救助的程序进行。应急人道救助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含两级救助)。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五条 专项人道救助指由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固定的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 黔南州红十字会依据所开展的专项人道救助项目,负责本州城乡居民专项人道救助项目的实施。县(市)红十字会根据需求设立的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应报送州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专项人道救助项目可以冠名,捐赠方应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九条 专项人道救助项目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中止时,应事先公告,已开展的项目尽可能执行完毕。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二十条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州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 (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第五章 对外援助
第二十四条 对外援助(黔南州外)事前需经会长同意,事后需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黔南州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对外援助(黔南州外),各县(市)红十字会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执行。
第六章 款物发放
第二十六条 款物的发放:
1.应急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2.专项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3.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4.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州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后发放。
第七章 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设专门账户专人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的监督及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救助款物的捐赠情况、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黔南州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图片记录(包括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黔南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
附:黔南州红十字会应急人道救助申报表